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M-114-聲-585-202503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鎮陽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鎮陽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鎮陽因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傷害等罪,先後經本院以判 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已執行完畢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不影響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本院徵詢受刑人意見後,綜合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 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傷害等 個人資料保護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10/05、109/10/06 109/07/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385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97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249號 112年度訴字第2125號 判決日期 110/05/31 113/11/2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第249號 112年度訴字第21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6/29 114/01/13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63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31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