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DM-114-聲-6-202502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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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豐佳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指為違法;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714號、109年度台抗字第27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3843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聲卷)可稽,且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18頁)。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案聲請與首揭法條無違,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 ,且犯行均屬同一時期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為,犯罪類型、罪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同、共犯重複性高,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就訴訟實務而言,分別起訴、分別判決確定之案件,與在同一審理程序之數罪,經由單一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前者在嗣後另定應執行刑時,其刑度往往遠重於在同一訴訟程序所判決之應執行刑,對於被告之權益影響甚鉅,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暨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6年3月)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2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加計編號2之有期徒刑8月,總和為有期徒刑3年4月)等內部界限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復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表示「沒有意見」等情,有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陳述意見表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8月21日 111年8月24日 111年9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16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112年度偵字第2046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39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8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8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8日 112年12月28日 113年10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68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8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12月3日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95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59號 編號1、2,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6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告刑 1.有期徒刑1年2月 2.有期徒刑1月1月(共2罪) 犯罪日期 1.111年8月18日 2.111年8月24日 3.111年8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552、36859、36861、39329、44906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5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8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金訴緝字第8號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3日 備註 1.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950號 2.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