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DM-114-聲-606-202503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明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2454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7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曾明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明堂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本案附表編號1至3之罪均為竊盜犯罪,雖罪質相同,但3罪之犯罪時間有所間隔、被害人亦不同,關聯性不高。數罪間附表編號1至2業經裁定定應執行刑,參考其定刑之比例,暨審酌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函詢受刑人賦予其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並已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之陳述意見表各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1至33頁)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曾明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共二罪)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1/07/07 111/10/24 111/10/25 111/12/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48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73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409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488號 112年度簡字第970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355號 判決 日 期 111/11/21 112/08/28 113/11/22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488號 112年度簡字第970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355號 判 決 確定 日 期 111/12/21 112/09/26 113/11/2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02號(編號1-2定刑10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51號(編號1-2定刑10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