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M-114-聲-608-202503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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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鍳濃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476號、114年度罰執字第18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湯鍳濃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貳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鍳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此觀刑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自明。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受宣告【附表】所示之 刑,且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之各宣告刑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犯罪態 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種類雷同;兼衡【附表】編號1—3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集中於民國113年6月至同年9月間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甚短;暨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限期函請 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事件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收受函文後,具狀回稱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9頁),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湯鍳濃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2仟元 罰金新臺幣6仟元 罰金新臺幣2萬4仟元 罰金新臺幣6仟元 罰金新臺幣3仟元 罰金新臺幣6仟元 犯罪日期 113年6月13日 113年6月19日 113年7月16日 113年7月13日 113年8月1日 113年9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3519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0447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414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634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712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78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1月13日 113年12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634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712號 113年度沙簡字第78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12月26日 114年1月3日 114年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臺中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68號。 2.編號1應執行罰金3萬2仟元。 1.臺中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104號。 2.編號2應執行罰金8仟元。 臺中地檢114年度罰執字第1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