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DM-114-聲-611-2025031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卓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卓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李卓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而關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處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至3所處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編號1所示之罪為肇事逃逸罪;編號2至3所示之罪,分別為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犯行;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及重複性等整體評價,並兼顧刑罰衡平與矯正受刑人目的及受刑人對其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見本院陳述意見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李卓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肇事逃逸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①有期徒刑5年3月 ②有期徒刑5年2月(5罪) ③有期徒刑5年1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應執行有期徒6年4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16日 ①111年2月24日 ②111年2月27日 ③111年3月9日 ④111年3月13日 ⑤111年3月18日 ⑥111年3月19日 ⑦111年3月20日 111年7月9日至111年7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3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6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19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217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731號 113年度訴字第1258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9日 112年9月7日 113年12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交簡字第217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5455號 113年度訴字第125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日 112年12月28日 114年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執緩字第625號 (嗣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11號撤銷緩刑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5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6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