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M-114-聲-624-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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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瑞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瑞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瑞龍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張瑞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491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聲卷)可稽,且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9-16頁)。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案聲請與首揭法條無違,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相同罪質之竊盜犯 行,各次竊盜犯行之時間甚近,犯罪手法相似,於執行刑之量定時,自應整體考量受刑人一再觸犯同罪質之罪,惡性甚重,是本案裁定之執行刑自不應輕縱;另考量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案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拘役55日,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拘役195日以下,及刑法第51條第6款但書所定多數拘役之定刑不得逾120日之規定),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11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加計編號3之總和為拘役140日)之內部界限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酌以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該陳述意見表於民國114年3月5日送達於受刑人在監服刑之監所,受刑人具狀表示對於聲請定應執行刑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表各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21頁)等一切情狀,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5日 拘役30日(共4罪)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3年4月25日 ⑴113年4月22日 ⑵113年4月23日 ⑶113年5月22日 ⑷113年5月27日 113年6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1632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8195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088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185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386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242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9日 113年10月7日 113年12月31日 判決確定日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1185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2386號 113年度中簡字第3242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2日 113年11月5日 114年2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063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304號(應執行拘役90日)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822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拘役120日(113年度聲字第4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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