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CDM-114-聲-625-202503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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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瑞龍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 度執聲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瑞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瑞龍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張瑞龍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所侵害 法益種類相同,犯罪動機、態樣、手段相似,暨酌以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2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10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4所示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月,合併之刑期為有期徒刑7月)之內部界限,復參酌本院前已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張瑞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2次) 犯罪日期 113年4月19日 113年4月19日 113年4月20日 113年4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速偵字第1560號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速偵字第1492號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 偵字第2592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138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016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719號 判決 日期 113年5月16日 113年6月30日 113年7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138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016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1719號 確定 日期 113年6月14日 113年8月1日 113年1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9002號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1384號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6587號 編號1至2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與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4 以 以 罪   名 竊盜 下 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空 空 犯罪日期 113年6月3日 白 白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408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3242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中簡字 第3242號 確定 日期 114年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14年度執字第28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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