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M-114-聲-635-202503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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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明儒 具 保 人 黃柏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 字第16209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柏嘉(下稱具保人)因受刑人何明 儒(下稱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 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地合法傳喚,應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上午9時30分許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經拘提無著,此有受刑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員出具之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附卷足憑。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或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乙節,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及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存卷得佐。足見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