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CDM-114-聲-636-2025022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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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金生 受 刑 人 黃文聖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 度執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金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金生因受刑人黃文聖犯公共危險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3年9月2日繳納後予以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通知具保人亦未能偕同該受刑人到案,該受刑人復無其他受羈押或在監執行而未能到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通知各1份、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稽,足認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