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M-114-聲-643-202503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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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哲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2130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9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林哲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哲宇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併綜合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均為竊盜案件,所犯各罪之時間與空間關聯性不高,所侵害財產法益之被害人不同,所犯罪數反應被告之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3年6月23日 113年8月5日 113年1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38048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8048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速偵字第40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613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613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68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2日 113年11月12日 113年12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613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613號 113年度豐簡字 第6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2月17日 113年12月17日 114年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5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5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130號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