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M-114-聲-663-202503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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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格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格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格林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2、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3、4、5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及受刑人對本案表示無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方 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吳格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毀棄損壞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5月(4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⑴111/09/16 ⑵111/10/08 ⑶111/10/09 ⑷111/10/09 ⑸111/10/11 ⑹111/10/11 ⑺111/10/11 ⑻111/09/26 ⑼111/09/26 ⑴111/09/16 ⑵111/09/16 111/09/2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789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789號等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6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64號 113年度交上訴字第32號 判決日期 113/02/27 113/02/27 113/05/0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6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64號 113年度交上訴字第3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4/15 113/04/15 113/06/19(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6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66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97號 編號1至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 編號 4 5 6 罪名 妨害自由 妨害秩序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犯罪日期 111/09/22 110/12/31 ⑴111年8月間某日至111年10月8日 ⑵111年10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98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72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交上訴字第32號 113年度簡字第91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02號、第2758號 判決日期 113/05/09 113/06/12 113/03/18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交上訴字第32號 113年度簡字第913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302號、第27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6/19 113/09/11 113/08/2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97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96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487號 編號1至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