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M-114-聲-681-202503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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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詔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詔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詔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復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4年2月13日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憑,檢察官聲請自屬正當。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侵害法益、犯罪手段,並考量其犯罪時間之間隔、受刑人表示無意見之意見,及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為4年11月(即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7月【附表編號1】+6月【附表編號2】+1年【附表編號3】+1月【附表編號4】+6月【附表編號5至6】+11月【附表編號7至9】+8月【附表編號10】+8月【附表編號11】),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13年2月23日 臺中地院113年度易字第2297號 113年8月23日 同左 113年9月24日 無 2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罪) 113年2月21日 113年4月12日 113年5月11日 臺中地院113年度易字第2657號 113年9月16日 同左 113年10月15日 無 3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罪) 113年3月21日 113年5月11日 4 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5月14日 5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6月14日 臺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1683號 113年9月30日 同左 113年11月5日 編號5-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6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罪) 113年6月2日 113年5月21日 113年5月26日 7 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3月6日 臺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1474號 113年8月13日 同左 113年9月10日 編號7-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8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罪) 113年3月5日 113年3月7日 9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4罪) 113年2月26日 113年3月1日 113年2月21日 113年2月21日 10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3年5月21日 臺中地院113年度易字第3814號 113年12月11日 同左 114年1月7日 無 11 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罪) 113年3月5日 113年6月22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3年6月2日,應予更正)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