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M-114-聲-685-202503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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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桂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61號、113年度執字第12994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楊桂榮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桂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受宣告【附表】所示之 刑,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3月、3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且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2—4所示之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宣告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宣告刑,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犯罪態 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種類相似;【附表】編號1—4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集中於民國112年2月至113年2月間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未逾1年;暨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之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五、至【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刑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 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 六、末查,受刑人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中,已就「三、如對於上述所示罪刑請求定刑,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例如: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勾選「無意見」,是本件應無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楊桂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2次)、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3日 112年2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2月1日)、112年6月10日、112年6月30日、112年10月31日 113年2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484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115、12124、13649、21896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37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947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96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695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3日 113年2月26日 113年6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基隆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947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96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69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30日 113年6月21日 113年8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78號(已執畢) 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15號(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605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91號(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647號) 編號 4 罪名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5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116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049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04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994號(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7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