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M-114-聲-690-202503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澤靚 受 刑 人 張俊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澤靚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澤靚因受刑人即被告張俊崴違反洗 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又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 ㈡聲請人依受刑人住所,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到案 接受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嗣受刑人於受合法傳喚後,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司法警察於114年1月7日前拘提到案,經警按址拘提,因受刑人不知去向,無法拘提到案;聲請人再次依受刑人住所,傳喚受刑人於114年2月20日到案接受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然受刑人於受合法傳喚後,仍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且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此有送達證書5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報告書各1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記錄表各2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於113年11月27日出境,迄今尚未入境,有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1份附卷可證。是以,受刑人既經合法傳喚不到執行,且於上開時間出境後,迄今仍未入境,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足認受刑人有逃匿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條第2項、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