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M-114-聲-699-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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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佩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佩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佩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蔡佩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及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2、3、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本件聲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故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之侵占及編號1至3、5之竊 盜罪,雖均屬財產犯罪,然在犯罪本質及侵害法益之程度上仍有不同,各罪名之間仍具有獨立性;又編號4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則屬偽造文書之罪,非屬財產上的犯罪,亦與上開財產上犯罪之罪名不同而具獨立性,暨酌以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7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3年7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以上,加計編號2至6所處之刑,共計有期徒刑3年3月以下)之內部界限,復參酌本院前已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惟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蔡佩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2罪)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9日 112年3月19日 112年4月17日 112年6月2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542號 南投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8111號 南投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36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741號 113年度易字 第5號 113年度易字 第17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3年4月30日 113年5月28日 確 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 第741號 113年度易字 第5號 113年度易字 第175號 確定 日期 113年3月21日 113年5月29日 113年6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661號 (編號1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584號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58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竊盜 侵占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4日至 112年5月16日 112年5月18日 112年3月19日至 112年5月間某日 (聲請書日期有誤)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59號等 南投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7059號等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8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 第67、170號 113年度易字 第67、170號 113年度簡字 第1451號 判決 日期 113年7月30日 113年7月30日 113年8月27日 確 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 第67、170號 113年度易字 第67、170號 113年度簡字 第1451號 確定 日期 113年8月7日 113年8月7日 113年9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673號 南投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672號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45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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