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M-114-聲-7-20250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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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迦勒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13年度 執聲字第38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旨 梁迦勒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迦勒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823號判決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拘役59日以上,各刑合併之法定最長刑期即拘役329日,但不得逾拘役120日)及內部界限(附表編號1至4之罪已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已達拘役之法定上限),兼衡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詢問受刑人陳述意見表附卷可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梁迦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侵占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59日 拘役10日1次 拘役15日1次 拘役20日2次 (應執行拘役6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30日 113年3月29日 112年8月13日 至112年8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1338號 金門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478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 偵緝字第211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金門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 第293號 113年度城簡字 第34號 113年度簡字 第120號 判決 日 期 113年3月25日 113年4月29日 113年2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嘉義地院 金門地院 臺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嘉簡字 第293號 113年度城簡字 第34號 113年度簡字 第120號 確定 日期 113年5月13日 113年5月23日 113年4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嘉義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55號(編號1-4苗栗地院113年聲字第773號定應執行刑120日) 金門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號(編號1-4苗栗地院113年聲字第773號定應執行刑120日)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81號(編號1-4苗栗地院113年聲字第773號定應執行刑120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55日1次 拘役30日1次 拘役20日1次 (應執拘役9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3日 112年11月23日 至112年12月17日 112年1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42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9077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131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苗簡字 第741號 113年度簡字 第1747號 113年度簡字 第1823號 判決 日 期 113年7月12日 113年9月30日 113年10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苗簡字 第741號 113年度簡字 第1747號 113年度簡字 第1823號 確定 日 期 113年8月7日 113年11月7日 113年1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25號(編號1-4苗栗地院113年聲字第773號定應執行刑120日) 臺中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637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170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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