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M-114-聲-719-202503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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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宗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宗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楊宗仁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及參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另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1日 112年7月9日前某時起至112年7月10日止 112年7月9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27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36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336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345號 112年度訴字第2094號 112年度訴字第2094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8日 114年1月14日 114年1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3345號 112年度訴字第2094號 112年度訴字第20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4日 114年2月11日 114年2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78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3108號 (編號2、3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4年度執字第3108號 (編號2、3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