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CDM-114-聲-744-202503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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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李庠輝 具 保 人 陳靜如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字第15993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陳靜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靜如因受刑人即被告李庠輝犯竊盜 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李庠輝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並 由具保人陳靜如於民國112年3月27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該案竊盜罪部分嗣經本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14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共2罪);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71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本院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收受訴訟案件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 ㈡該案竊盜罪部分移送執行後,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函暨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各2份、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