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M-114-聲-762-202503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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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俞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字第2826號、114年度執聲字第64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陳俞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俞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 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判決、裁定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本案附表編號1至7分別為具有詐欺取財、詐欺得利性質之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屬同質性之罪,然各罪之犯罪時間相異、被害人不同,關聯性不高。復參酌本件受刑人於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對法院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已勾選「無意見」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陳俞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12/03、 111/12/04 111/11/26、 111/11/30、 111/12/08、 111/12/09 112/05/0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910號等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0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09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804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88號 113年度簡字第234號 判決 日 期 112/12/18 113/03/01 113/04/1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1804號 113年度審簡字第188號 113年度簡字第234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3/01/16 113/04/08 113/05/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41號(編號1-3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中地檢113執更2772)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96號(編號1-3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中地檢113執更2772)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353號(編號1-3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臺中地檢113執更2772)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2/03/28 112/04/02 112/05/06-112/05/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13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86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80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103號 113年度易字第367號 113年度訴字第810號 判決 日 期 113/07/18 113/07/26 113/12/2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易字第3103號 113年度易字第367號 113年度訴字第810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3/08/19 113/08/27 114/02/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76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780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825號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05/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80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810號 判決 日 期 113/12/2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810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4/02/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8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