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M-114-聲-764-202503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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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旻杰 具 保 人 蔡旻珊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旻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旻杰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 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蔡旻珊出具現金保證後,受刑人獲得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 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獲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及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各1紙附卷可稽。 (二)聲請人依受刑人之戶籍地傳喚受刑人,命其於民國113年12 月24日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受刑人,而於113年12月5日將傳票寄存送達,受刑人並未到案執行。聲請人復拘提受刑人無著,且受刑人亦無在監在押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受刑人戶役政資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憑。 (三)聲請人復依具保人之居所地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 執行,因未獲會晤具保人而於113年12月5日將該通知函文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惟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有具保人戶役政資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記錄表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佐。由此觀之,受刑人已逃匿,依上述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均予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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