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M-114-聲-778-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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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瑀惠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14年度執聲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瑀惠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瑀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 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附表所示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 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言詞辯論,自為事實審法院所應踐行之程序;然同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而法院受理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本屬裁定,而非判決,雖為完足保障受刑人之訴訟上權益,參酌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為裁定前有必要時,得調查事實」。設若受理定應執行刑之法院認依卷內資料已足為定應執行刑之妥適裁量,因而認無再予受刑人或檢察官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機會之必要者,此乃法院定刑職權之裁量範圍,尚不得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參照)。審酌卷附受刑人所犯本件各罪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已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又本院衡酌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是認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彭瑀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交通過失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聲請書誤載為3罪)、 有期徒刑1年(3罪,聲請書誤載為2罪)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5年7月26日(聲請書誤載為25日)至105年7月31日 105年4月6日、 105年4月9至12日(原附表僅記載9日)、 105年4月13日、 105年4月14至19日(原附表僅記載14日)、 105年4月22日(聲請書誤載為20日)、 105年4月21至25日(原附表僅記載21日) 108年6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46號 彰化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013、12253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877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582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22號 112年度交易緝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1日 109年6月18日 112年12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07年度易字第582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22號 112年度交易緝字第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8日 109年8月15日 113年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182號(執行中,編號1至4經彰化地院113年度聲字第4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902號(執行中,編號1至4經彰化地院113年度聲字第4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83號(執行中,編號1至4經彰化地院113年度聲字第4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11月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6年6月8日至106年9月15日、 106年4月21日至106年6月30日 107年1月4日至107年2月23日、 106年7月6日至107年4月12日 105年11月28日至108年6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34號 臺中地檢108(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偵字第34801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4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69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252、253號 113年度訴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2日 113年1月2日 113年3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69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252、253號 113年度訴字第4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6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4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57號(執行中,編號1至4經彰化地院113年度聲字第40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1月)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57號(執行中)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033號(執行中)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5年8月29日至108年2月24日 106年12月10至25日(原附表僅記載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99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4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297號 113年度簡字第366號 判決日期 113年6月12日 113年9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297號 113年度簡字第36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2日 113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658號(執行中)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779號(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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