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M-114-聲-802-202503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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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即 告 發人 趙婉廷 上列聲請人即告發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113年度 金重易字第406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趙婉廷為瞭解本案偵查及審理內容, 維護法定權益,請求複製本案於偵查及審理程序中之歷次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者,限於「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當事人為「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不包括「告發人」。 三、經查:   聲請人趙婉廷認被告陳小鈴涉犯詐欺犯行,對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提出詐欺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1項之經營證券金融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及同法第44條第1項之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等規定,而犯同法第175條第1項罪嫌,以112年度偵續字第248號向本院提起公訴,並就聲請人指訴被告詐欺部分,認犯罪嫌疑不足,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經本院以113年度金重易字第4065號繫屬審理後,認檢察官提起公訴已逾追訴權時效期間,案件時效已完成,於民國114年1月13日為免訴判決之諭知。故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金重易字第4065號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中,並非被害人及告訴人,應為告發人之身分,依前揭說明,自非案件之當事人。故依上開法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並非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自不得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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