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CDM-114-聲-813-202503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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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宜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宜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宜柔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業經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46、29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附表編號1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兼衡受刑人於前開調查表就本案定刑勾選無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另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科罰金部分,與附表所示其餘他 罪並無多數併科罰金之情形,不在本案聲請定刑範圍,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林宜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3次) 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8次) 有期徒刑1年2月(5次)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1萬元) 犯罪日期 109年8月14日 109年8月7日(4次) 109年8月21日(2次) 109年8月12日 109年8月25日 109年8月22日(2次) 109年8月23日(2次) 109年8月24日(2次) 109年8月10日(2次)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6日(2次) 109年7月31日 112年5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67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5695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  2946、295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3年11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7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55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25日 113年12月18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62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5月)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4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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