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聲-832-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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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睿維 具 保 人 余惠鈴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 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惠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余惠鈴因受刑人黃睿維詐欺案件,經 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 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9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執行各事實,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  ㈡茲因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 且具保人經合法送達之通知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等情,有臺中地檢署113年12月10日函、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影本、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憑。又受刑人及具保人現均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情,亦有前引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甚明。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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