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M-114-聲-854-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宗瑜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673號、114年度執字第2880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徐宗瑜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宗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此觀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分別受宣告【附表】所示之 刑,且分別確定在案。嗣【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81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上開定應執行刑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2所示之宣告刑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3—4所示宣告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宣告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因此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宣告刑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持有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為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可見【附表】編號1、2均屬藥物濫用相關犯罪,而【附表】編號3、4均屬詐欺相關犯罪;兼衡【附表】編號1—4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集中於民國113年3月至同年4月間;另【附表】編號1─2所示宣告刑曾經法院定過執行刑;暨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之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五、末查,受刑人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中,已就「三、如對於上述所示罪刑請求定刑,日後由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有無意見進行陳述(例如:定刑範圍、希望法院如何定刑之具體理由)?」勾選「無意見」,是本件應無再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徐宗瑜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犯罪日期 113年4月1日前至113年4月2日 113年4月2日 113年4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149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0149號等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416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055號 113年度訴字第105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99號 判決日期 113年8月9日 113年8月9日 113年10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1055號 113年度訴字第105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69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113年12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58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458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822號 1.編號1—2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81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2.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179號 編號 4 罪名 詐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3年3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546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15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15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880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