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CDM-114-聲-91-202501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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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許閔傑 受 刑 人 邱俊忠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許閔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閔傑因受刑人即被告邱俊忠違反洗 錢防制法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即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即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由本院指定 保證金1萬元,經具保人於民國113年5月7日繳納後予以釋放,嗣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7號判決處被告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後,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執行,由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獲,復無在監所之情事,致未能執行,且於通知具保人後,該受刑人即被告亦未到案執行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1紙、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臺中地檢署113年12月10日中檢介衡113執14211號通知影本1紙、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影本3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113年11月19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130055357號函、臺中地檢署拘票影本及報告書影本1份、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個人戶籍資料2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2份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即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婷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