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聲-924-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 人 張志良 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 4年度執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張志良因竊盜案件,經依法 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000元,於繳納 上開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經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執行各事實,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㈡茲因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等情,有臺中地檢署114年1月7日函、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前引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甚明。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