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抄錄卷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M-114-聲-986-202503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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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8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呂錦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12號) ,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呂錦芳聲請付與電子卷證光碟 以替代卷證影本,範圍如下:調閱原告卷宗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刑 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固定有明文。然查本院114年度易字第312號案件並無原告卷宗,故本件聲請顯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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