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聲-988-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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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吳佩豫 受 刑 人 楊煜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佩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吳佩豫因受刑人楊煜騰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並拘提後,並未到案執 行,有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居所均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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