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聲-989-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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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紀沛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沛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紀沛辰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16日依受刑人之戶籍 地傳喚到案執行,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付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而依法送達,惟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囑託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代為執行拘提,均拘提無著等情,均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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