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M-114-自-8-20250327-1
字號
自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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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自字第8號 自 訴 人 莊榮兆 蔡人舉 上列自訴人等自訴被告劉柏駿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莊榮兆及蔡人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 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自訴人莊榮兆、蔡人舉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 為代理人行之,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不符,爰依同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命自訴人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張雅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羽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