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CDM-114-金訴-141-2025031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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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THI DIEM TRANG(陳氏豔莊)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418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TRAN THI DIEM TRANG可預見金融帳戶 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淪為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縱若該取得帳戶之人利用其帳戶持以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21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企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劉惠娟、楊佩婍、吳柔榛、張玉勳、蔡毓新、鄭莉萍、陳姝佑、黃莉紋、施世彬、張宛晏、紀景翔,致渠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TRAN THI DIEM TRANG之臺企銀帳戶,旋即遭人提領一空。嗣經鄭莉萍等人匯款後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 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定有明文。而按案件有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有明定。經查: ㈠、被告於112年8月21日前某日時,將其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企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帳戶資料後,即對附表所示之劉惠娟、楊佩婍、吳柔榛、張玉勳、蔡毓新、鄭莉萍、陳姝佑、黃莉紋、施世彬、張宛晏、紀景翔等人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113年1月12日至同年月14日期間,分別匯款至前開臺企銀帳戶中,並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之犯罪事實,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4902號提起公訴,且於113年10月24日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下稱前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起訴書在卷可參。 ㈡、本案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等罪嫌之犯罪事實, 被告均係以交付同一臺企銀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犯罪集團成員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且與前案遭犯罪集團詐騙之告訴人相同,應屬同一犯罪事實,本案此部分核屬重複起訴。又本案係於114年1月6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1月6日中檢介國(容)113偵41881字第1149000851號函暨其上本院收件戳章在卷可憑,故本案顯有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之情,程序上自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國朝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劉惠娟 113年1月14日 假投資 113年1月14日 11時25分許 2萬元 2 楊佩婍 113年1月14日 12時許 假投資 113年1月14日 13時31分許 1萬元 3 吳柔榛 113年1月13日 假投資 113年1月13日 12時33分許 1萬元 4 張玉勳 113年1月8日 假投資 113年1月13日 12時45分許 3萬元 5 蔡毓新 112年12月23日 假投資 113年1月13日13時48分許 1萬7,985元 6 鄭莉萍 113年1月9日 假投資 113年1月13日 13時53分許 1萬元 7 陳姝佑 112年12月20日 假投資 113年1月12日 21時11分許 1萬元 8 黃莉紋 113年1月間 假投資 113年1月12日 21時59分許 1萬元 9 施世彬 113年1月初 假投資 113年1月14日 13時35分許 1萬元 10 張宛晏 112年12月10日 假投資 113年1月14日 14時4分許 3萬元 11 紀景翔 113年1月間 假投資 113年1月13日 13時56分許 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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