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M-114-金訴-149-20250123-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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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6329、4558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原審理案號:113年度金 訴字第954號),嗣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原審理案號:113年度金簡字第390號),判決如下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林文信業於檢察官提起公訴繫屬本院後之民國11 4年1月3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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