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M-114-金訴-776-20250327-1

字號

金訴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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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7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泓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4 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就被告陳泓林被訴部分所為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法院為 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73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泓林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案被告陳泓林被訴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本院認為應撤銷該部分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林新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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