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DM-114-附民-192-202502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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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92號 原 告 周靜瑩 被 告 KELLY BINTI HENRY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48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駁回、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KELLY BINTI HENRY被訴詐欺等案件,就被訴對原告 周靜瑩犯詐欺等罪部分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麗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 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