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M-114-附民-234-2025020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34號 原 告 莊喬文 被 告 江皇逸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338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起訴意旨略以:如刑事卷。並聲明:被告江皇逸應給付 原告莊喬文新臺幣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386號被告犯詐欺等案件,業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於114年1月17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審理程序筆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戳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在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所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