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CDM-114-附民-269-2025020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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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69號 原 告 劉家懿 送達代收人 蕭人瑋 被 告 鄧尚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578號),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吿被訴詐欺案件(113年度易字第4578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就原告附帶起訴之刑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因原告聲請若諭知無罪之判決者,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之規定移送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參,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王宥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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