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M-114-附民-338-202503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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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38號 原 告 董文慧 被 告 羅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03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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