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M-114-附民-377-202503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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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77號 原 告 鄭宇傑 被 告 徐子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576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 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原告起訴違背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7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90條規定應優先適用,故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訴訟不合法事由時,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為上開訴之聲明, 然被告與原告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於本院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萬元。給付方法:自114年1月起,於每月20日前給付5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其餘請求拋棄,就本院刑事庭113年度訴字第1576號刑事案件,倘被告符合緩刑之要件,原告同意法官以上開給付約定為條件給予 被告附條件緩刑之宣告等情,有本院113年度中司刑移調字 第3814號調解筆錄在卷可憑。是本件民事損害賠償部分既經調解成立,依據上開法律規定,該民事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依原告前揭主張內容觀之,顯是就同一法律關係所提之損害賠償,原告就已調解成立之損害範圍,再行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日期114年2月5日),有就已經調解而有確定判決效力之訴訟標的再行起訴之情形,原告所提之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被告未履行上開調解筆錄所載內容,應由原告循強制執行程序處理之,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