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M-114-附民-407-202502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07號 原 告 張燕玉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張峻瑋 (年籍資料詳卷) 蔡建勳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772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被告張峻瑋、蔡建勳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於114年2月10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佐,是原告針對被告張峻瑋、蔡建勳部分,既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認此部分起訴程序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同失依據,應一併駁回。惟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回判決,尚無礙於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至原告所提本案之共同被告阮呂中瑋部分,尚未審結,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蕭孝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趙振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