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M-114-附民-420-202502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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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20號 原 告 邱馥岑 被 告 黃溫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605號),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 第460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如諭知無罪判決,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是依上述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