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M-114-附民-50-2025012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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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沈曉青 被 告 周少隆 盧柏委 羅子翔 QUAH LIANG WENG (柯良榮)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423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李宜璇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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