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M-114-附民-508-202503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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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08號 原 告 林奕萱 指定送達代收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被 告 趙蓓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98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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