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M-114-附民-571-20250331-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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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571號 原 告 吳驥光 被 告 傅郁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527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檢察官起訴書(112年度少連偵字第89號)所載, 對原告行詐之詐欺犯罪集團雖係由被告及同案被告丙○○、甲○○、乙○○及其他不詳人士組成,然原告遭詐所匯入如起訴書附表1之1編號1所示人頭帳戶內之款項,係由同案被告丙○○、甲○○、乙○○前往提領及層轉交上手,被告並未參與原告遭詐部分之犯行,檢察官亦未就此部分提起公訴,是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