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CDM-114-附民-575-202503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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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75號 原 告 吳蔚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律師 被 告 鄭安祐 劉耕豪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14年度簡字第477號,原案號:113年 度易字第42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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