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M-114-附民-74-2025020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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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陳曼藝 (現在南投集集龍泉○○00000○○○之單位服役中) 被 告 王婉菁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婉菁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180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0431號、113年度偵字第7098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交訴字第1795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已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復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本件原告陳曼藝係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1月2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件戳章及所載收狀時間為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且無從補正,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另本件刑事案件如經檢察官或被告依法提起上訴,原告自得於檢察官或被告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再行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依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向本院民事庭起訴,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曹宜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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