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M-114-附民-86-202502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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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6號 原 告 張育誠 被 告 何嘉祥 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 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嘉祥被訴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刑事案件,業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4035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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