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DV-100-司促-19941-20250213-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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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9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淑惠 債 務 人 林鼎原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主文第一項「債務人林淑惠、林鼎原應向債 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⑵債務人林淑惠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林淑惠、林鼎原應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⑵債務人林淑惠應向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參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