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金錢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00-訴-2882-20241216-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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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82號 原 告 張崇浴 被 告 張崇藩 張崇濤 張陳秀如 張淑娃 張淑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複代理人 張人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金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兩造被 繼承人「張汝恆」記載,應更正為「張汝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以原判決之主文欄第一項、事實理由欄中,關於兩造被 繼承人「張汝恒」姓名誤載為「張汝恆」,業據其提出手抄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為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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