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CDV-101-司促-14722-2025021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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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47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珈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4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因債權人聲請狀記載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張珈禎」之記載,應更正為「 張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 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債權人書狀之記載錯誤致有如主 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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